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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1-11-02 10:51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天津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校外,凡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一律开除学籍,取消学习资格。

第二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一律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

第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虽未受到法律制裁,但影响极坏的,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或适当罚款外,视损坏物的价值和问题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取消学习资格。

第六条 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习资格。知情不报或不制止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条 对参与打架、群殴者,一律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

第八条 对道德败坏者、生活作风越轨者,一律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

第九条 酗酒、寻衅滋事者,凡不听劝阻,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条 在宿舍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住宿、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因故缺课三分之一,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算;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或有关人;对被开除学籍或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生,还要通知学生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处分学生要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凡被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的学生,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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